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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知识】房地产税一二三四五

发表于2015-05-04

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以房屋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收,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税、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人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额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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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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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5-12

发表于2015-05-12

没有房子没有土地,这些都跟我没啥关系了,感觉好凄凉的说

发表于2015-05-12

知识贴,马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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